為進一步推動我省革命遺址保護利用工作,按照《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要求,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聯(lián)合印發(fā)了《廣東省革命遺址認定標準(暫行)》(以下簡稱《標準》)。《標準》共十三條,包括認定依據(jù)、適用范圍、認定職責、總體認定標準、革命文物認定標準、歷史建筑認定標準、烈士紀念設施認定標準、其他革命遺址認定標準、調查與申報、初審與復查、審核與公示、認定與公布、附則?,F(xiàn)就《標準》內容解讀如下:
一、明確認定職責
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承擔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遺址、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調查、申報工作。
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承擔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遺址、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初審和復查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革命遺址的評估、審核與公示工作。
二、制定認定標準
(一)總體認定標準。明確革命遺址定義,強調認定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等革命遺址,須保存有與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同時期確證的物質遺存。對于革命史實依據(jù)不足、事實不清,革命遺址本體構成不清晰,或者具體地點不明確,以及存在其他存疑情況的,暫不認定為革命遺址。
(二)分類認定標準。按照革命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革命遺址四類,分別明確認定標準。
三、確定認定程序
(一)調查與審核。按照分級分類負責原則,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承擔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分別對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遺址、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進行調查與審核。
(二)認定與公布。省文化和旅游廳將省革命遺址保護建議名錄公示結果報省委宣傳部組織召開省革命遺址保護工作聯(lián)席會議審定。審定通過的省革命遺址保護名錄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報省人民政府核準公布。